108年度訴字第4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幸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佐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7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7萬2,358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8年4月17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美金匯率(1:31.11)計算(見本院卷第19頁),美金6萬3,399.5元折算新臺幣為197萬2,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萬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