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738號
上 訴 人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故事源起工作室即林俊宏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73,000元,合計2,32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