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穎明
黃穎新
黃慶瑜
黃郁惠
黃大倫
江玉懷
江玉柔
江玉璇
江文翔
兼 上九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價額,系爭房屋價額前經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0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8713元,至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203萬871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