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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鴻運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忠信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808號請 求給付股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59,877 元(上訴人於第一審係受全部敗訴 判決,故以判決主文命上訴人即被告給付之金額為其上訴利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