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876號
上 訴 人 永信開發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鼎峰興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5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5月11日、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永信開發有限公司及鼎峰興建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9、325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349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