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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4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2號 原   告 朋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芳玲 被   告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寶德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 日裁定命其於送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