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4980號
原 告 百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文俊(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進(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發(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吳鳳英(即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准由吳鳳珠、吳文明、吳文俊、吳文進、吳文發、吳鳳英為追加被告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追加被告吳慶煌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查吳慶煌於109年6月18日死亡時,其法定
繼承人為被告吳鳳珠、追加被告吳文明、吳文俊、吳文進、吳文發、吳鳳英,
渠等亦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證明、親等關聯查詢資料、除戶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見本院卷第319至323頁、本院不公開卷第3至17頁),
爰依職權命吳鳳珠等6人為吳慶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承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