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特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4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