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11號
原 告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蔣詩嶔
被 告 杏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之「水飛梭設備買
賣合約書」第10條約定,因該買賣合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水飛梭設備買賣合
約書」,向原告訂購「水飛梭HF Tower主機系統(EDGE
System LLC)」乙套(以下簡稱水飛梭設備系統),買賣
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78,200元,至兩造就「付款條
件與交貨方式」則於該買賣合約書第3條第1項、第3項分
別約定:「甲方(按即被告,下同)簽約後於一個月內支
付完合約價款,乙方(按即原告,下同)開出發票並提供
逐月出貨明細。」、「乙方應將商品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
點;交貨地點以臺灣本島為限。」等語,
嗣原告公司業務
協理蔣詩嶔已於107年9月3日會同協力廠商瑞群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將水飛梭設備系統運送至被告所指定之杏立博全
診所,並由杏立博全診所採購人員黃玉婷簽收,
足證原告
業已依約履行交貨義務,被告自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支付
系爭合約價款。
詎被告於
前揭付款期限屆至後
迄今仍遲未
給付貨款,縱經原告多次聯繫亦未獲任何回應,
俟由新聞
傳播媒體報導揭露始知悉被告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負責
人蘇陳端早已於107年11月30日潛逃出境、行蹤不明,致
使原告受有
求償無門、血本無歸之損害。為此,爰依兩造
間「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書」、貨款給付
請求權之
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
除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
書」、瑞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Yahoo奇摩新聞「
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夫妻傳倒債7億落跑!主播、民代
慘賠數千萬」報導乙則等件影本為證,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被告公司負責人蘇陳端所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
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核閱
無訛;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
對於被告之貨款給付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又本件
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11月11日國內、外
公示送
達予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陳端,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
暨
公示送達證書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83至91頁),是
參照前
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陳端之
翌日即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書」、貨款給付
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
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
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