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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0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011號 原   告 橋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蔣詩嶔 被   告 杏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水飛梭設備買 賣合約書」第10條約定,因該買賣合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 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日與原告簽訂「水飛梭設備買賣合 約書」,向原告訂購「水飛梭HF Tower主機系統(EDGE System LLC)」乙套(以下簡稱水飛梭設備系統),買賣 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78,200元,至兩造就「付款條 件與交貨方式」則於該買賣合約書第3條第1項、第3項分 別約定:「甲方(按即被告,下同)簽約後於一個月內支 付完合約價款,乙方(按即原告,下同)開出發票並提供 逐月出貨明細。」、「乙方應將商品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 點;交貨地點以臺灣本島為限。」等語,原告公司業務 協理蔣詩嶔已於107年9月3日會同協力廠商瑞群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將水飛梭設備系統運送至被告所指定之杏立博全 診所,並由杏立博全診所採購人員黃玉婷簽收,足證原告 業已依約履行交貨義務,被告自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支付 系爭合約價款。被告於前揭付款期限屆至後今仍遲未 給付貨款,縱經原告多次聯繫亦未獲任何回應,由新聞 傳播媒體報導揭露始知悉被告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負責 人蘇陳端早已於107年11月30日潛逃出境、行蹤不明,致 使原告受有求償無門、血本無歸之損害。為此,爰依兩造 間「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書」、貨款給付請求權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為此聲明: 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 書」、瑞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銷貨憑單、Yahoo奇摩新聞「 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夫妻傳倒債7億落跑!主播、民代 慘賠數千萬」報導乙則等件影本為證,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公司負責人蘇陳端所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 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資料核閱無訛;又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 對於被告之貨款給付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11月11日國內、外公示送 達予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陳端,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 公示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3至91頁),是參照前 述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陳端之翌日即10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水飛梭設備買賣合約書」、貨款給付 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