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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32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華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昱 被   告 能邦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