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32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京華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昱
被 告 能邦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