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162號
上 訴 人 亞克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