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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慈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民 訴訟代理人 李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照、張榕枝、鄭秀霞、詹義芳因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521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