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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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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4號 原   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雄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 被   告 羅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 萬5000元(3000元×5 =1 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