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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雄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游璧瑜律師
            蕭家智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羅壽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移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言論移除。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9年1月2日提起反訴(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109頁),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立即移除於原告官方網站之不實文章,及訴外人深白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深白設計)Google商家評論處之不實評論。經核所提反訴與本訴間訴訟標的具相關性,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無其他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不得提起反訴之情形,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經營30餘年之硬碟救援公司,被告為深白設計之負責人,於108年8月20日攜其個人電腦前往原告公司表示其故障硬碟需要搶救資料,被告因個人電腦攜帶不便,請求暫放原告公司。翌日經原告公司檢測故障硬碟後,將檢測結果及報價新臺幣(下同)2萬3600元,一併寄給被告。被告對上開報價表示不滿意,原告公司也給予優惠,以新報價2萬2500元告知被告,被告乃同意簽回報價單,原告經過1個工作天,依約將被告指定之資料搶救完成,兩造並約於108年8月26日至原告公司驗收資料。驗收當日,被告卻拒絕依約付款,屢次刁難原告,還語帶恐嚇「要本公司以極優惠方式,否則事情鬧大會讓本公司非常難看⋯⋯」云云,原告為了打發被告離開,只得認賠不收取任何費用,並退回故障硬碟和個人電腦。
 ㈡被告嗣後竟於原告之Google商家評論下為不實評論2則;復於深白設計官方網站轉錄上開不實評論,並於108年9月5日在被告個人Facebook上聲稱要抵制原告,甚至在Linkedin與Twitter上張貼深白設計官方網站不實評論連結(被告言論內容及原告請求刪除內容詳見附表一)。被告明知本件硬碟救援範圍係HDD(傳統硬碟),SSD(固態硬碟)不在救援範圍之內,驗收當時,被告傳統硬碟內資料都已經救援出來(包含被告女兒照片與郵件資料),被告刻意渲染原告對其固態硬碟動手腳,言論顯屬不實,且被告於108年10月7日知悉其他公司已將其資料大部分救援回來,足證被告前於網路上指稱原告刪除其資料等言論均屬不實,竟仍拒絕刪除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原告為硬碟救援公司,業界商譽卓著,被告惡意指稱原告刪除其資料,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實言論刪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立即移除Google網站上對原告所為之不實評論(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㈡被告應立即移除其於深白設計官方網站上對原告所為之不實評論之連結(如附表一編號11、16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㈢被告應立即移除其於深白設計Linkedin網站上對原告所為之不實評論(如附表一編號14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㈣被告應立即移除其於深白設計Twitter網站上對原告所為之不實評論(如附表一編號15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㈤被告應立即移除其於個人Facebook上對原告所為之不實評論(如附表一編號12、13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稱被告108年8月26日至原告公司時,語帶恐嚇、拒絕付款等,均非事實。108年8月26日驗收當日資料並未救援齊全,被告發現原有一些資料在未毀損的SSD開機硬碟上,於是原告要求盡量寫出要救的關鍵字,以供原告日後查詢。故被告於當日將主機和SSD硬碟帶回,留下原待救援的傳統硬碟供原告再次修復。當日被告即發現SSD無法開機,馬上致電原告公司,仍無法排除問題。經被告另委請電腦維修公司檢查及維修,確認是SSD毀損,但被告送修至原告公司時,SSD硬碟是好的。被告遂向原告提起客訴,原告員工竟稱SSD毀損與原告無關,並提出主動解約,被告迫於面臨原告公司之弱勢,所發表之言論僅為當下事實上陳述,希望不要有人有同樣的狀況發生,內容並無污辱、恐嚇、謾罵,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8月20日委託原告進行電腦硬碟救援維修,並於108年8月26日驗收。如附表一「言論內容」欄所示言論係被告發表等情,有硬碟送件單、原告公司Google商家評論、深白設計官方網站、深白設計Facebook、深白設計Linkedin及深白設計Twitter網頁截圖各1份及報價單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3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刪除如附表一「原告請求刪除言論」欄所示內容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如附表一「原告請求刪除言論」欄所示內容是否業已侵害原告名譽權?㈡原告請求刪除如附表一「原告請求刪除言論」欄所示內容,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三所示內容業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0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有關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之保護,民、刑事之本質並無不同,應適用相同原則,合先敘明。
 ⒉觀諸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1、13-15「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之內容,分別指涉原告在救援過程中,將被告兩份資料(女兒照片、重要郵件資料)刪除,並且毀損被告之固態硬碟,核屬事實陳述,且因原告為硬碟救援公司,有無在硬碟救援中將客戶資料刪除,或毀損客戶硬碟,自足以影響原告之名譽,是此部分事實陳述,應予探究是否與事實相符,如被告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被告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被告之言論自由仍應受到保障。反之,若被告不能證明為真實,所提證據資料亦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原告之名譽權仍應受到保障。
 ⒊如附表一編號4至5、7至10「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部分,指涉原告救援過程中毀損被告固態硬碟。依原告所提硬碟送件單顯示(見本院卷第209頁),被告送交原告救援標的為「TOSHIBA」、「DT01ACA100」、「Y6T2UWMNS」,即傳統硬碟,非固態硬碟,固態硬碟不在原告救援範圍之列。被告雖其後於108年8月27日經訴外人理想家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家公司)修復固態硬碟,解決無法啟動作業系統之問題,此有理想家公司108年8月27日電腦維修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9頁),然理想家公司108年8月27日電腦維修證明書並未載明固態硬碟毀損之時間與原因,被告無法憑此證明係因108年8月20日委請原告救援被告之傳統硬碟過程中,原告趁機另行毀損被告之固態硬碟。被告亦未能提出其確信原告另行毀損被告之固態硬碟之相當根據。依此,被告逕於言論中陳述「SSD都毀了」(附表一編號4)、「你們根本沒也不可能動過SSD是矛盾的」(附表一編號5)、「有點終於所以證明了貴司有問題」(附表一編號7)、「我送去時SSD是好的對吧!蕭先生說是!」(附表一編號8)、「等證明了後。公司才能夠決定後續處理方式」(附表一編號9)、「意思就是SSD不關貴司的事」(附表一編號10),指涉原告於救援傳統硬碟過程中,另行毀損不在救援範圍內之固態硬碟,被告不能證明所言為真實,所提證據資料亦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應屬有據。
 ⒋如附表一編號1至3、13「原告請求刪除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部分,指涉原告於救援過程中刪除被告女兒照片、重要郵件資料。依兩造之陳述,兩造均不爭執被告女兒照片、重要郵件資料存於被告之傳統硬碟,故此屬被告送交原告救援之範圍。被告具體指涉原告在救援過程中,刪除救援標的客戶資料,被告須證明其所述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此部分被告並未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有相當根據確信所言為真。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亦屬有據。此外,因如附表一編號11、14、15言論均屬轉貼性質,因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13之言論,均已侵害原告名譽權,應予刪除,如附表一編號11、14、15自應一併刪除,附此敘明。
 ⒌如附表一編號6、12、16部分,原告雖請求刪除,然編號6部分,被告業已提出與原告之工程師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77至第78頁),顯示原告之工程師在被告反映無法開機後,確實有請被告重插線、拆外殼重拆,此部分言論尚無不實之處。且編號12部分,經核屬意見之表達,並無逾越善意評論範疇,編號16部分,則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可言,原告此部分主張均乏所據。
 ⒍綜上所述,被告發表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1、13至15所示之言論(如附表三所示)業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內容刪除:
  被告發表之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業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言論移除,此部分係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核無不合,請求應屬有據。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於108年8月20日委託反訴被告進行電腦硬碟救援維修後,反訴被告未救援成功,反訴被告尚主動提出解約。反訴被告卻於深白設計Google商家評論留言,包含:「數日後本公司不負所託『成功救出資料』,卻遭深白設計甲○○刻意刁難,不但不願依約定付費,還出言語要求本公司要以極優惠方式收費,否則要將事情鬧大會讓本公司非常難看。」等不實內容(詳見附表二編號1)。反訴被告並於108年10月30日在反訴被告官方網站最新消息處,發表不實文章(詳見附表二編號2),內容包含:「深白設計甲○○當初送件時口嚼檳榔,一身檳榔味,身上帶有刺青,本公司對深白設計 甲○○進行相關蒐證時,也見其Facebook相關po文內容,經常喝酒,白天也在喝,深白設計甲○○身為一位老闆、執行長,可見一般。」,貶損深白設計公司與反訴原告個人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立即移除反訴被告官方網站針對反訴原告之不實文章與評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㈡反訴被告應立即移除反訴原告Google商家處之不實評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二、反訴被告則以:SSD不在委託救援範圍內,反訴被告確已將反訴原告要救援之資料救出,從反訴原告個人Facabook內可見其喝酒之內容。反訴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均符合事實,無任何侵害反訴原告名譽之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反訴被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乙節,有深白設計Google商家評論、原告官方網站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6頁、第107頁),並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反訴原告另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業已侵害深白設計及被告個人名譽,反訴被告應予刪除等節,則為反訴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是否業已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㈡原告請求刪除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四所示之言論業已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
  觀諸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編號1部分可分為前言、5段說明與結語,編號2部分可分為前言、6段說明。細繹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如下:
 ⒈前言部分,包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其中反訴被告陳述「不斷利用網路散布不實資訊」之部分,已屬事實陳述,因反訴原告確實有於網路上指涉反訴被告刪除反訴原告資料,反訴被告毀損反訴原告固態硬碟之不實資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事實陳述與事實相符;其中反訴被告陳述「遭蓄意利用」部分,因屬意見表達,尚未逾越善意評論範疇,難認有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
 ⒉前5段說明部分,亦包含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其中反訴被告陳述「SSD不在委託範圍」部分,與事實相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反訴被告陳述「以顯不相當價格進行殺價」部分,依被告在深白設計Google評論之商家回覆觀之(見本院卷第105頁),兩造間確實有一定費用議價過程,反訴被告之陳述與事實相符。至於是否屬「顯不相當」、「殺價」,則屬意見表達之範疇,且未逾越善意評論;又反訴被告陳述反訴原告「刻意刁難」部分,屬意見表達,未逾越善意評論範疇;本件反訴原告之固態硬碟救援費用部分,反訴被告終未向反訴原告收取,此節亦為反訴原告所不爭(見本院卷第74頁),是反訴被告陳述之「無奈認賠同意不收任何費用」、「免費服務」均與事實相符,難認前5段說明部分,有何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情事。
 ⒊第6段說明部分,雖據反訴被告提出深白設計Facebook數則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33頁至第251頁),然是否嚼食檳榔、刺青、飲酒,均屬私德事項,且以「嚼食檳榔」、「帶有刺青」、「經常飲酒」評論反訴原告,帶有影射反訴原告背景、素行非單純之意涵,業已逾越善意評論之範疇,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第6段說明部分(詳如附表四),業已侵害名譽權,應屬有據。
 ⒋結語部分,反訴被告陳述將「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此屬權利之正當行使,並無侵害反訴原告名譽權可言。
 ㈡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內容刪除:
  反訴被告發表之如附表四所示之言論業已侵害反訴原告之名譽權,反訴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言論移除,此部分係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核無不合,請求應屬有據。
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移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三以外之言論,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四所示之言論移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移除附表四以外之言論,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一:被告發表之言論
編號
出處
發表
時間
言論內容
原告請求刪除言論內容
證物
出處
1
原告Google
商家評論第一則
108年不詳月日
回覆貴司的留言
一、
8/20當天我電腦開機後,桌面只有2018年的資料!遺失了一 年多的資料!當下我們先打給原維修電腦的工程師,該工程師說他來沒用,推薦我們找貴司!
於是我致電到貴公司,由一位張先生接聽!我把狀況說一遍!他也把收費流程大概說一下!費用幾千到一萬,一萬到兩萬,兩萬到三萬等!但快遞往來時間,貴司要隔天21日才會收到!但當下表明我沒拆過硬碟!需要時間研究一下!
張先生說明營業時間,當下已經11點多,我看了一下地址!就表明我直接整台電腦抱過去好了,並問找誰處理!張先生找他就好!我當下抱著電腦就開車到貴司!
結果是一個穿著醫師袍的蕭先生接待與處理!於是我又講了一遍!
關於貴司一直強調電腦硬碟有幾顆的問題!我們只會操作電腦,並不會維修與一直記憶著規格!如同我連硬碟都不會拆一樣!我只知道我有C槽D槽E槽!
您們一直拿我不了解自己電腦做文章!我只能跟你說,我連我手機型號與裡面有甚麼規格我現在也不知道!冰箱是幾噸,洗衣機是幾公升我也都不知道!以上都是我買的!買的當下會比較!買玩誰會記得!除了故障時,才需要透過專業告知我們如何查詢!
以上這麼多解釋,不期待你們理解!上了評論!就不怕被質疑!有多少講多少!
當下蕭先生先拆SSD檢查,貴司指責我不是密碼是PIN我不懂差異!當下輸入我知道的密碼顯示錯誤!蕭先生表示要連結網路!我才表明那不用花時間在SSD身上!因為SSD大家都知道是使用於開機硬碟!
我主要資料都在3.5吋硬碟上!當時已經過了十二點,我還抱歉說延誤午休!
所以就想趕緊離開!離開前又要我再填一次資料!我說名片上都有,蕭先生還是要我填一下(本想不耽擱他午休的),並問我電腦要不要先抱回!我說沒資料我抱回去也沒用!我公司還有六台電腦可用!修好一次取回就好!
你們硬要用"遭我拒絕"的字眼來強調與模糊!那就隨便!
二、
22日你們通知救好了!可以去驗收!要再帶一顆新硬碟!當下我沒新硬碟!
也還有客戶要來!23日我出差!24/25周休!所以我26早上才去驗收!
我拖這麼多天要你們拿出來強調!這樣跟貴司報告我的行程可以了嗎?
(難道貴司不週休的?)
三、
26日去驗收時,又換了另外一個先生跟我驗收!我有些愣住!大家都知道,一個案件每次都不同人處理!難免有些事情我這邊又要重覆說!該先生講話也面無表情,語調平平!我跟他說請教收費的邏輯怎麼來的?他回說:就是這樣!所以我就跳過這個問題檢查資料!第一個我就先看我的”私人密碼”資料夾!發現不是最新,該先生就進去某間辦公十幾分吧!當下我再檢查其他資料!|發現有些日期都不對,因為資料很多我不可能一一點進去!就光看檔案日期就提出應該沒有救齊!
該先生出來後說找到”私人密碼”最新的了!我確定無誤,並表明有些資料應該沒救齊!當下要我寫一些有疑問的檔名(事後貴司一直拿其中一個”歷年工作紀錄”作文章,都沒提其他我寫的檔名)!
因為我提出檔需要時間查救!我在貴司已經快兩個小時了,我還有下個約!所以我提出可否通融讓我先帶回"2019/7-8月的工作紀錄”與”私人密碼”兩個資料讓我可以正常工作!當下該先生就說他去問主管,回來後跟我說費用打八折!然後講了一堆我聽不懂的話,後來我大膽判斷,問說是不是八折先付費,讓我先備份那兩個檔案!其他的貴司再查救!該先生說是….!當下我很兩難,就邊看資料,因為原本”私人密碼”視窗的畫面關了,我請該先生再開啟,該先生也找了一下才找到!過程中發現我要的兩個資料都在所謂的桌面上,而該桌面在SSD裡!所以我當下就說,那我先拿回SSD跟主機,我就可以先工作了!貴司再慢慢查,於是該先生要我寫了一關鍵字!我也寫了!過了約十分鐘就把電腦推出來給我!
這裡有很重要的點!你們也說好心從SSD取出資料來!!!!!
這跟你們說你們根本沒也不可能動過SSD是矛盾的!!!!!!!!!!!!!!!!!!!!!!,到目前為止就動了兩次我知道的!
前面說過我還有下個行程!於是我四點多回公司開機,跑出後來我才知道該畫面叫
BIOS!一堆設定畫面我看不懂!當下打給給貴司,同事說該先生說在電話中,再回我!
我等到五點多沒收到電話,只好再主動問該先生!該先生說SSD你們沒動過,不關貴司的事!我只好重覆說一開始蕭先生就有拔SSD的事!並要求加入line截圖給他看畫面!看完截圖工程師說我要重灌系統,我說這SSD已經有OS了,沒有重灌的問題!他就說可能插線脫落要我重插,於是我拆外殼重插!都不行!他說那要請維修電腦的公司來檢查了!我就說那我不動了!
(你們強調的我當下沒馬上找維修廠商,試問六點多了!你要我找魔神啊嗎?)
當晚我忍不住到官網即時通的留言上要求隔天找一個非工程師的主管跟我溝通!
因為我不懂他的語言表達!跟一開始不是他接我案子,我還需要重覆講蕭先生接我案時的過程!並對回話的客服表示,我不想再把同一件事講給同一家公司第四個人聽!客服態度很好!截圖都附在評論上!
27日十一點多蕭先生來電了,就表明他就是主管!我把一些我疑問的地方提出!有些點蕭先生回說他沒在當下不了解當下的狀況!無從求證,並一直推諉!最後不知道說到哪一點他無法推了!就說了:那很抱歉!有點終於所以證明了貴司有問題!一句話抱歉就結了!態度上我的感受是,我最後不得不說我其實是客訴,你們對待客訴都是軟性強硬的表達你們公司沒錯,當下他沒在現場,我說的話也不準!並說我可以解約!但我說裡面有我三個女兒從超音波到成長的照片!我一定要救啊!我只是希望同一個窗口且可以決定不用請示的人來跟我對談!
蕭先生說:哎呀!有女兒的照片!那就尷尬了!
因為過程說了一堆!我忍不住說:下個結論!第一,我送去時SSD是好的對吧!蕭先生說是!第二,貴司說SSD沒問題,應該是我們主機的問題,要求我們找維修電腦人證實!
我說,我請人來就是要錢!那你們會吸收嗎?蕭先生回說:等證明了後!公司才能夠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28號我們就上網找有公司行號的電腦公司來維修!對方晚上六點到,處理到八點多走!確定了SSD毀損!所以備份我先去燦坤買了一個SSD硬碟,再跟對方買一個較貴的SSD硬碟(因為自備硬碟工資收法不一樣)!總共我花了近八千!並請該公司寫下證明SSD毀損的書面證明!
以上所有資料我當晚寄給貴司!
2019/08/28  蕭先生來電   劈頭就說  SSD的事我們就跳過不要再說了
說案件解約   說了一堆   我說   您給我說決定就好   意思就是SSD不關貴司的事  當然還提到我女兒的照片   整個資料救援的資料   第一個就是提我女兒照片    想不到三十年的公司是如此
以上就等大家的認為了!上面若有不實,都可以訴之法院!我們公司也保留控訴權!
最新狀況 這兩天我另外一家救援公司 剛回報我最重要的女兒照片一張都不剩 另外一個重的郵件資料也都沒 其他都救回來了 驗收時這些資料都在的   你們公司真的夠狠
本院卷第31頁
2
希望您們先保留我要的兩份資料不要刪除 不然事情就會更嚴重了
本院卷第31頁
3
以我女兒成長照片軟性的噹我,可以說是軟性勒索!
本院卷第32頁
4
PS:忘了說一個重點 當初送修時 電腦是可以開機
只是遺失了一年多的資料!現在拿回來!都是開不了機!傳統硬碟跟SSD都毀了!
本院卷第33頁
5
原告Google
商家評論第二則
108年不詳月日
這裡有很重要的點!你們也說好心從SSD取出資料來!!!!!
這跟你們說你們根本沒也不可能動過SSD是矛盾的!!!!!!!!!!
!!!!!!!!!!!!,到目前為止就動了兩次我知道的!
本院卷第27頁

6
我說這SSD已經有OS了,沒有重灌的問題!他就說可能插線脫落要我重插,於是我拆外殼重插!都不行!他說那要請維修電腦的公司來檢查了!我就說那我不動了!
本院卷第28頁
7
27日十一點多蕭先生來電了,就表明他就是主管!我把一些我疑問的地方提出!有些點蕭先生回說他沒在當下不了解當下的狀況!無從求證,並一直推諉!最後不知道說到哪一點他無法推了!就說了:那很抱歉!有點終於所以證明了貴司有問題!一句話抱歉就結了!態度上我的感受是,我最後不得不說我其實是客訴,你們對待客訴都是軟性強硬的表達你們公司沒錯,當下他沒在現場,我說的話也不準!並說我可以解約!但我說裡面有我三個女兒從超音波到成長的照片!我一定要救啊!我只是希望同一個窗口且可以決定不用請示的人來跟我對談!
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
8
因為過程說了一堆!我忍不住說:下個結論!第一,我送去時SSD是好的對吧!蕭先生說是!第二,貴司說SSD沒問題,應該是我們主機的問題,要求我們找維修電腦人證實
本院卷第29頁
9
我說,我請人來就是要錢!那你們會吸收嗎?蕭先生回說:等證明了後!公司才能夠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本院卷第29頁
10
2019/08/28 蕭先生來電 劈頭就說 SSD的事我們就跳過不要再說了 說案件解約 說了一堆 我說 您給我說決定就好 意思就是SSD不關貴司的事 當然還提到我女兒的照片 整個資料救援的資料 第一個就是提我女兒照片 想不到三十年的公司是如此
原證5
11
深白設計官方網站
108年不詳月日
全文轉錄編號5至10之言論
如編號5至10所示
本院卷第35頁至第45頁
12
深白設計Facebook
108年9月5日
可以的話請大家分享-留言-按讚 我要先用網路力量抵制他 蓋過他們的SEO 我要讓打凌威科技有限公的人第一頁就看到我的文章…
最新狀況 這兩天我另外一家救援公司   剛回報我最重要的女兒照片一張都不剩 另外一個重的郵件資料也都沒 其他都救回來了 驗收時這些資料都在的 你們公司真的夠狠
可以的話請大家分享-留言-按讚 我要先用網路力量抵制他 蓋過他們的SEO 我要讓打凌威科技有限公的人第一頁就看到我的文章…
本院卷第47頁
13
最新狀況 這兩天我另外一家救援公司   剛回報我最重要的女兒照片一張都不剩 另外一個重的郵件資料也都沒 其他都救回來了 驗收時這些資料都在的 你們公司真的夠狠
本院卷第47頁
14
深白設計Linkedin
108年不詳月日
全文轉錄編號5至10之言論
如編號5至10所示
本院卷第49頁
15
深白設計Twitter
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5日
全文轉錄編號5至10之言論
如編號5至10所示
本院卷第51頁
16
深白設計官方網站
108年10月7日
好消息 經過接手的XX科技盡心盡力 歷經十幾天 大部分都救回來了
好消息 經過接手的XX科技盡心盡力 歷經十幾天 大部分都救回來了
本院卷第53頁

附表二:反訴被告發表之言論
編號
平台
發表
時間
內容
證物
出處
1
深白設計Google商家評論
108年不詳月日
本公司日前與「深白設計 甲○○」之消費糾紛,卻竟遭蓄意利用,不斷利用網路散布不實之訊息,已嚴重傷害本公司30年努力建立之商譽。
本公司特此說明此次交易過程,以正視聽,避免讓不知情者誤信不實之訊息,對本公司誤解:
1.當初深白設計 甲○○委請本公司將「故障硬碟」進行檢測,「SSD」並不在委託範圍。
2. 當本公司以公司收費標準報價時,深白設計 甲○○卻以顯不相當之價格進行殺價。經本公司極力堅持下,其始同意報價收費。
3. 數日後本公司不負所託「成功救出資料」,卻遭深白設計 甲○○刻意刁難,不但不願依約定付費,還出言語要求本公司要以極優惠方式收費,否則要將事情鬧大會讓本公司非常難看。
4: 本公司秉持服務至上,以和為貴之經營原則,為免滋生不必要事端,無奈認賠同意不收任何服務費用,並退回其硬碟。
5: 惟深白設計 甲○○不但未感念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服務,竟在網路上,散布不實內容詆毀本公司,已嚴重傷害本公司多年辛苦建立之商譽。
最後,本公司迫無奈,為維護本身商譽,將依法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以懲不法。
本院卷第105頁
2
反訴被告官方網站
109年10月30日
深白設計 甲○○ 利用網路霸凌手法散布不實訊息傷害本公司商譽
本公司日前與「深白設計 甲○○」之消費糾紛,卻竟遭蓄意利用,不斷利用網路散布不實之訊息,已嚴重傷害本公司30年努力建立之商譽。
本公司特此說明此次交易過程,以正視聽,避免讓不知情者誤信不實之訊息,對本公司誤解:
1.當初深白設計 甲○○委請本公司將「故障硬碟」進行檢測,「SSD」並不在委託範圍。
2.當本公司以公司收費標準報價時,深白設計 甲○○卻以顯不相當之價格進行殺價。經本公司極力堅持下,其始同意報價收費。
3.數日後本公司不負所託「成功救出資料」,卻遭深白設計 甲○○刻意刁難,不但不願依約定付費,還出言語要求本公司要以極優惠方式收費,否則要將事情鬧大會讓本公司非常難看。
4:本公司秉持服務至上,以和為貴之經營原則,為免滋生不必要事端,無奈認賠同意不收任何服務費用,並退回其硬碟。
5:惟深白設計 甲○○不但未感念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服務,竟在網路上,散布不實內容詆毀本公司,已嚴重傷害本公司多年辛苦建立之商譽。
6:深白設計 甲○○當初送件時口嚼檳榔,一身檳榔味,身上帶有刺青,本公司對深白設計 甲○○進行相關蒐證時,也見其Facebook相關po文內容,經常喝酒,白天也在喝,深白設計 甲○○身為一位老闆、執行長,可見一般。
本院卷第107頁

附表三:被告應予刪除之內容
言論出處
發表
時間
言論內容
原告Google
商家評論第一則
108年不詳月日
最新狀況 這兩天我另外一家救援公司 剛回報我最重要的女兒照片一張都不剩 另外一個重的郵件資料也都沒 其他都救回來了 驗收時這些資料都在的   你們公司真的夠狠
希望您們先保留我要的兩份資料不要刪除 不然事情就會更嚴重了
以我女兒成長照片軟性的噹我,可以說是軟性勒索!
PS:忘了說一個重點 當初送修時 電腦是可以開機
只是遺失了一年多的資料!現在拿回來!都是開不了機!傳統硬碟跟SSD都毀了!
原告Google
商家評論第二則
108年不詳月日
這裡有很重要的點!你們也說好心從SSD取出資料來!!!!!
這跟你們說你們根本沒也不可能動過SSD是矛盾的!!!!!!!!!!
!!!!!!!!!!!!,到目前為止就動了兩次我知道的!
27日十一點多蕭先生來電了,就表明他就是主管!我把一些我疑問的地方提出!有些點蕭先生回說他沒在當下不了解當下的狀況!無從求證,並一直推諉!最後不知道說到哪一點他無法推了!就說了:那很抱歉!有點終於所以證明了貴司有問題!一句話抱歉就結了!態度上我的感受是,我最後不得不說我其實是客訴,你們對待客訴都是軟性強硬的表達你們公司沒錯,當下他沒在現場,我說的話也不準!並說我可以解約!但我說裡面有我三個女兒從超音波到成長的照片!我一定要救啊!我只是希望同一個窗口且可以決定不用請示的人來跟我對談!
因為過程說了一堆!我忍不住說:下個結論!第一,我送去時SSD是好的對吧!蕭先生說是!第二,貴司說SSD沒問題,應該是我們主機的問題,要求我們找維修電腦人證實
我說,我請人來就是要錢!那你們會吸收嗎?蕭先生回說:等證明了後!公司才能夠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2019/08/28 蕭先生來電 劈頭就說 SSD的事我們就跳過不要再說了 說案件解約 說了一堆 我說 您給我說決定就好 意思就是SSD不關貴司的事 當然還提到我女兒的照片 整個資料救援的資料 第一個就是提我女兒照片 想不到三十年的公司是如此
深白設計官方網站
108年不詳月日
全文轉錄如前原告Google商家評論第二則內容
深白設計Facebook
108年9月5日
最新狀況 這兩天我另外一家救援公司   剛回報我最重要的女兒照片一張都不剩 另外一個重的郵件資料也都沒 其他都救回來了 驗收時這些資料都在的 你們公司真的夠狠
深白設計Linkedin
108年不詳月日
貼上深白設計官方網站連結
深白設計Twitter
108年9月4日及108年9月5日
貼上深白設計官方網站連結

附表四:反訴被告應予刪除之內容
反訴被告官方網站
109年10月30日
深白設計 甲○○當初送件時口嚼檳榔,一身檳榔味,身上帶有刺青,本公司對深白設計 甲○○進行相關蒐證時,也見其Facebook相關po文內容,經常喝酒,白天也在喝,深白設計 甲○○身為一位老闆、執行長,可見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