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344號
原 告 優鐠技術有限公司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
被告未於契約所定3個月內交付
系爭軟體,故主張依法
解除契約等語,
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已向被告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部分,請原告於
上開言詞辯論
期日前,提出
準備書狀表示意思,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