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348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君邦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被 告 黃再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
兩造簽訂之授信合約書(下稱
系
爭契約)第14條、連帶保證書第15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君邦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邦
公司)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邀同被告張麗郁、黃再發為連
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書,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300 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君邦公司
嗣
於108 年3 月28日出具動撥申請書(一般放款)向原告申請
動撥款項210 萬、90萬,借款
期間均自108 年3 月28日至11
1 年3 月28日,共分36期,並約定以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
利率2.41%計算利息(即3.5 %,計算式:1.09%+2.41%
=3.5 %),如未能依約清償,除按
上開利率加付
遲延利息
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按原告基準利率2.84%
(計算式:原告定儲指數利率1.09% +作業成本年利率1.75
%=2.84%),逾6 個月以上者,按基準利率2.84%再加 2
成即3.408 %(計算式:2.84%×1.2 =3.408 %)計付違
約金。
詎被告君邦公司自108 年4 月28日未依約還款,且於
同年7 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依兩造所簽訂之
系爭契約授信共用條款第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1 款
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原告於10
8 年9 月3 日已依約逕就被告君邦公司活期存款餘額先予抵
銷部分本金882,072 元及
迄至108 年9 月2 日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35,853元,迄今被告君邦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
約、連帶保證書、動撥申請書(一般放款)、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催告書
暨郵件回執、交易表、定儲指數型房
貸訂價基準、行使抵銷權通知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
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
26 號
裁判意旨
參照);另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期間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 一 │2,100,000元 │1,427,140 元│108 年3 月28│108年9月│ 年利率 │108 年10│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11 年│3 日起至│ 3.5 % │月4 日起│利率2.84%,超過│
├──┼──────┼──────┤3 月28日 │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6 個月部分按年利│
│ 二 │900,000 元 │611,632 元 │ │ │ │止 │率3.408%。 │
│ │ │ │ │ │ │ │ │
├──┼──────┼──────┼──────┴────┴─────┴────┴────────┤
│總計│3,000,000元 │2,038,772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