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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348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君邦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被   告 黃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訂之授信合約書(下稱系 爭契約)第14條、連帶保證書第15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君邦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君邦 公司)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邀同被告張麗郁、黃再發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書,約定於新臺 幣(下同)300 萬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君邦公司 於108 年3 月28日出具動撥申請書(一般放款)向原告申請 動撥款項210 萬、90萬,借款期間均自108 年3 月28日至11 1 年3 月28日,共分36期,並約定以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 利率2.41%計算利息(即3.5 %,計算式:1.09%+2.41% =3.5 %),如未能依約清償,除按上開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按原告基準利率2.84% (計算式:原告定儲指數利率1.09% +作業成本年利率1.75 %=2.84%),逾6 個月以上者,按基準利率2.84%再加 2 成即3.408 %(計算式:2.84%×1.2 =3.408 %)計付違 約金。被告君邦公司自108 年4 月28日未依約還款,且於 同年7 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依兩造所簽訂之 系爭契約授信共用條款第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1 款 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原告於10 8 年9 月3 日已依約逕就被告君邦公司活期存款餘額先予抵 銷部分本金882,072 元及至108 年9 月2 日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35,853元,迄今被告君邦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 約、連帶保證書、動撥申請書(一般放款)、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催告書郵件回執、交易表、定儲指數型房 貸訂價基準、行使抵銷權通知書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 條 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 26 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 借款期間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 │ 一 │2,100,000元 │1,427,140 元│108 年3 月28│108年9月│ 年利率 │108 年10│逾期6 個月以內按│ │ │ │ │日起至111 年│3 日起至│ 3.5 % │月4 日起│利率2.84%,超過│ ├──┼──────┼──────┤3 月28日 │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6 個月部分按年利│ │ 二 │900,000 元 │611,632 元 │ │ │ │止 │率3.408%。 │ │ │ │ │ │ │ │ │ │ ├──┼──────┼──────┼──────┴────┴─────┴────┴────────┤ │總計│3,000,000元 │2,038,772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