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64號
原 告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玥潁
被 告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4,0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