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499號
原 告 翔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智仁
訴訟代理人 丁向文
被 告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訂購工程所需之各式木(窗)門框
(下稱
系爭貨物),原告已交付系爭貨物予被告。
詎被告所
簽發供支付貨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經
原告屆期提示後均遭
退票,另原告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向
被告請求給付貨款,被告
迄未給付,爰依票款
請求權及
買賣
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貨款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
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 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簽發系爭支票交付原告,經屆期提示均因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
等情,有系爭支票、退票
理由單(
支付命令卷第7 、9 頁)為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即視
同
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附表一所示票款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
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第
229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迄未給付如
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貨款,
業據提出統一發票(支付命令卷
第11、13、15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即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二所示貨款,及自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 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一(票款)
┌──┬──────┬──────┬─────┬──────┐
│編號│ 金 額 │
發 票 日│票 號│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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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83,680元 │108年6月28日│BG0000000 │108年6月29日│
├──┼──────┼──────┼─────┼──────┤
│ 2 │1,133,520元 │108年8月25日│BG0000000 │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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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貨款)
┌──┬─────┬──────┬─────┐
│編號│ 金額 │開立發票日期│統一發票 │
│ │(新臺幣)│ (民國) │號 碼 │
├──┼─────┼──────┼─────┤
│ 1 │420,000元 │108年2月1日 │KY00000000│
├──┼─────┼──────┼─────┤
│ 2 │483,000元 │108年3月6日 │MV00000000│
├──┼─────┼──────┼─────┤
│ 3 │493,500元 │108年3月12日│MV00000000│
├──┼─────┼──────┼─────┤
│ 4 │157,500元 │108年3月14日│MV00000000│
├──┼─────┼──────┼─────┤
│ 5 │369,075元 │108年4月2日 │MV00000000│
├──┼─────┴──────┴─────┤
│合計│1,923,0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