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510號
原 告 阡佐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彥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三十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