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599號
原 告
黃晨翔律師
洪文意律師
被 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俊興
共 同
何宗翰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