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政宇
即 被 告 鄭立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