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政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依本院補繳上訴費裁定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