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尚有爭點需由
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