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12號
原      告  又思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瑋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爭點需由兩造再行表示意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