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提案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
訴訟代理人  盧筱筠律師
            謝文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提案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5,785 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股東提案權不存在等訴訟,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571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 億4,5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3,12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後,命聲請人補繳2,765,785 元。聲請人依上開裁定繳納,並於109 年2 月27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5 月4 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524 號裁定廢棄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經重新核算後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聲請人已繳納2,783,120 元(計算式:17,335元+2,765,785 元=2,783,120 元),其溢繳2,765,785 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