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麗兒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
律師
複代理 人 張宇馨律師
被 告 張喜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本件侵權行為事件是否已自
被告處受償,又
本案刑事判決已命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做
為緩刑條件,並得據以為民事強制
執行名義,則原告於本案
請求之金額是否有減縮或變更
等情提出說明,
繕本逕送被告
。
三、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
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