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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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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旭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富 訴訟代理人 楊定諺 被   告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毅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鷥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