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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被   告 許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0萬元(107年度北度字第2435號裁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