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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蘇士縯       蔡宗穎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偵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源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