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蘇士縯
蔡宗穎
三維移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偵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
被 告 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源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