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泓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
被 告 品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宸齊
訴訟代理人 吳定謙
林玠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
兩造主
張及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