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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泓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品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宸齊 訴訟代理人 吳定謙       林玠民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兩造主 張及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