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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玲艷       戴鷺靜       章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苡倫、拜耳迪笙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因108年訴字第7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