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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原   告 宏海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克勳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芃律師 被   告 一格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