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恆宇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士良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杜文湖
複 代 理人 陳英棠
被 告 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楊啟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
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是否為
起訴狀所載之所失利益(本院
卷第17頁)?
(二)原告請求者如為所失利益,何以起訴狀記載以原告完成
承
攬工作之
報酬新臺幣158 萬7600元為請求金額(本院卷第
17至19頁)?是否應以原告完成承攬工作預期可得之利潤
為請求金額?
(三)兩造應到庭
閱卷,並均就假若原告請求所失利益為有理由
時,原告得請求之所失利益金額應如何計算提出計算依據
及計算式,並就本院
依職權調得之「未分類其他家用電器
製造」業之同業利潤標準103 年度至107 年度均為淨利率
10% 及本件若採
上開107 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失利益
(兩造不爭執原告於107 年12月30日解除原證1 合作協議
書,見本院卷第192頁)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