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4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