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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