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家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訴字
第853 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
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