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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訴字 第853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