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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葳碩進出口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13 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 萬3,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7,3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