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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異 議 人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梣 上列異議人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14051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就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 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業於107年9月17日送達異議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區○○ 路○○號2樓,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與受僱人樂利大樓管 理員,同日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 、樂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在卷足稽,異議人遲至107年11月 27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 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