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萬42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萬7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