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醫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亦嫺
郭書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慧智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3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