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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醫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光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謙 訴訟代理人 張仕忠 被 上訴人 杜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