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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陽光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舜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10,800 元(73,000+4,590=77,590*12*10=9,3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