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許惠卿
青聿頁日式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裕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但上訴人有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法院得不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