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
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士華
訴訟
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
被 告 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孟羿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 萬3119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查詢表查詢等附卷
可憑(
本院卷第21、23頁)。是依
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