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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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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士華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律師 被   告  隱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孟羿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4 萬3119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30日送達,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查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 本院卷第21、23頁)。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