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
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建霖
被
上訴人 龍慧璇
上列
當事人因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請求廢棄部分為: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65,000元計算給付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
薪資,及以每月4,008 元計算為被上訴人提繳僱傭關係存在期間
之勞工退休金,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80,960 元【計算
式:(65,000+4,008 )×12×10=8,280,96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4,6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4,606 元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