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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長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建霖 被上訴人  龍慧璇 上列當事人因108 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請求廢棄部分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65,000元計算給付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期間 薪資,及以每月4,008 元計算為被上訴人提繳僱傭關係存在期間 之勞工退休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80,960 元【計算 式:(65,000+4,008 )×12×10=8,280,96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4,6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4,606 元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