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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仁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悅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