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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顏品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10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