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顏品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10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
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