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富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蔡忠明(即蔡垂哲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09,293.34元,以上訴人變更請求幣別為美金時即民國110年7月28日(見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暨準備㈥狀)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7.9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3,799,7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