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ISE LOY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
友晉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尚霖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RISE LOY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友晉有限公司)、蔡尚霖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司、祺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保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1,6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