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保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ISE LOY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
            友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峮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尚霖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益成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樹森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祺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盧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5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蔡尚霖、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RISE LOYAL CORPORATION LIMITED(中文名:香港商友晉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