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萬銓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流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珩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杰 
被      告  FINEM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LIN SHIN-JE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