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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盛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蘋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