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家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育賢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零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