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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家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育賢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零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